但是用由此得到的信息找到的证据不在其列。
例如强审中疑犯的认罪无法使用;但是如果她同时供出了作案工具的抛弃地点,然后在供认的地点找到了作案工具,确认了上面的痕迹(例如:受害者的血迹和疑犯的指纹),这些作案工具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了。
当警察认为有很大的把握,但是疑犯又很顽固,没有足够、可信的证据的时候,警察还是愿意使用这个手段。
快、省事,甚至是唯一的途径。
目前这种情况下,若曦这样细皮嫩肉、弱不禁风的样子,不要说打了,手重的摸一下都会留下痕迹。
想逼她开口怎么办?
只能让她“心理崩溃”。
在这种情况下,若曦的思维出现恍惚,接受了审问人员反复不停的暗示,自己也认为自己杀了大威。其实她承认的“实事”根本不存在。
既然若曦的供述不实,其他侦查工作便必须马上跟上。
辨看组工作开始时间不长,大黄的身影便已开始显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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